农民被征了地,可获16倍补偿
困境
现行条例没有统一的补偿补助标准,甚至同一地区、同一项目补偿补助标准也不统一,引发移民攀比心理
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优点:统一标准,解决不平衡问题
旧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缺点:
补偿补助标准偏低
新政落实办法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协议,落实发放。
日前,国务院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按照中央在“三农”问题上“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为准确理解新条例立法精神,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从6至10倍提到16倍
新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标准补偿补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同意,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即绝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今后都是统一按照1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助。
补偿淹没线上私有部分
适当扩大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根据近几年一些地方移民工作试点的经验,新条例规定:一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二是,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由于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按照现行条例是不予补偿的,但考虑到移民不可能将这些财产带走,新条例将其也纳入了补偿范围。三是,对于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还要给予适当补助。
补偿安置金列入工程概算
落实补偿补助资金来源,规范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实践中补偿补助资金来源和发放制度不够规范,个别工程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发给移民个人,导致移民土地补偿费用完后生活无着,个别工程在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发放中环节过多,克扣、挪用现象严重,甚至拖欠补偿补助资金。为了兼顾移民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新条例规定:
一是,为了确保补偿补助制度落到实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二是,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三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与承担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协议,按照妥善安排移民生产生活的原则,落实资金的发放。
保证移民在安置区有耕地
此外,农村移民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由于农村移民没有最低生活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就会失去赖以生存的根基,将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新条例特别强调对农村移民应当坚持农业生产安置为主,保证移民拥有与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对移民资金实行稽察制度
完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落实移民工作责任制。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法律制度得到切实遵守。新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对移民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与评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二是,国家对移民资金实行稽察制度,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三是,明确规定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尤其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