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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大店法"争取年底出台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最后更新:2006-08-08 17:47:26 作者: 浏览:1222次

  对现有大店有利有弊各家企业反映不一

  近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正式对外发布了《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并公开征集意见。商业主管部门及大多商场均对此表示,这会有利于建立一个好的零售业秩序。更重要的是,这将是商务部年内推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前奏。而在业内,这部《条例》更多地被视为“大店法”。

  争取年底出台

  《条例》主要解决的是商业网点的分布问题。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助理巡视员曹德荣对记者表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并且“争取年底出台”。

  之所以说“争取”,曹德荣解释说,《条例》的出台还面临一些问题:“所有的内容都有调整的可能,尤其是一些具体的章节,听证和审核作为《条例》的核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作为“大店法”的倡议者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步步高连锁超市集团董事长王填对行业内的竞争无序状态感触颇深,他介绍说,由于立法一般需要3到5年的时间,面对业内的恶性竞争日趋加剧,“现在看来更有立法的必要性,有必要先出台有关条例”。

  据悉,《条例》最初设定的1万平方米以上卖场项目要求举行听证会,最终有可能下降到5000平方米。对于这一下调,不少业界人士表示赞同,面积都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大卖场,如果按照原来的设定,就可以避开听证。而且以大型卖场为主要业态的外资零售商,其直营面积一般也在1万平方米以下。听证面积的下调,可以更好地调控地方的商业规划。

  避免同业损害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大店法”提上议程较晚。2000年以前,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制定了本国的“大店法”,较早的是日本于1973年出台的《关于调整大规模零售企业活动的法律》直至使用二十多年后,于1999年废止,同时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立地法》,又称《大店选址法》,继续对大店的新设进行规制。同时,其立法宗旨由保护中小企业,改为重点保护生活环境、促进大中小企业全面协调发展。1996年英国出台的大店设施开发的政策,同样成功扭转了上世纪90年代英国大店迅速增加的局面。

  王填介绍说,包括正在制定中的《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专业家电卖场经营规范(草案)》,都是为了解决恶性竞争造成的同业损害,是为了“保护中小商业企业的利益,同时也是兼顾大中小企业利益的法律”。同时他还对“大店法”调整混乱的竞争业态表示很有信心。

  另一个数据更显示了“大店法”出台的必要。据统计,国外大型零售企业已占据我国大中型城市大型连锁超市80%的份额。

  业内认为,“大店法”的出台,将会有效减缓外资零售企业在国内疯狂“跑马圈地”的速度,给内资零售业以更多的扶持。

  企业反映不一

  “大店法”的出台将意味着,今后企业在商场选址时必须注意,超过规划范畴的都不能设店,只能选择收购现有商圈内的商场。王填表示:“中国的商业如果不合理科学地规划,将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恶性的竞争,有损于行业健康发展,市场竞争的参与者都必须遵守游戏规则。”

  “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办法。”一大型商场负责人希望《条例》能够扼制住目前零售业的盲目无序竞争,毕竟一个商业大项目与当地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对商业大项目的建设进行听证,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而大型家电零售企业国美电器相关人士却对《条例》的出台出言谨慎:“我们支持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但国美不发表任何看法。”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大店法”对现有大店来说有利有弊。国美与永乐合并后,必将在南京开设“大店”,有了“听证会”这道“屏障”,现有的家电卖场将有可能在听证会上投反对票,所以,“大店法”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保护现有大店的利益。苏果一位人士也认为,“大店法”对于避免短兵相接式的恶性竞争将起到遏制作用。

  “其实网点管理条例的出台,最关键的是解决了目前商业网点建设没有门槛的问题。”海南省商务厅市场处处长李龙生认为。也有业界人士表示,这一条例对目前已有的商场显然很有利,因为店址对于商家来说本来就是稀缺资源。今后随着后来商场的进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店址资源将变得更加稀缺,甚至会成为商家制胜的法宝。(见习记者 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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