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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有新规

来源: 最后更新:2006-08-08 17:37:31 作者: 浏览:1166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近日我省制定《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工伤职工达到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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