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日发布2006年第45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公告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6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初步裁定原产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幅度为10.35%—42.79%;中国耐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06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依据初裁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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