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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将启用

来源: 最后更新:2006-06-12 15:25:41 作者: 浏览:1763次
    日前从省国税局获悉,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废止。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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