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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手规范出租汽车业

来源: 最后更新:2006-05-25 18:00:12 作者: 浏览:1335次
本报北京5月23日讯 记者谢然浩报道:建设部、监察部、发改委、公安部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文明确,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财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在这一名为《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现在起到今年10月对出租汽车行业展开规范管理专项治理,并在今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实施意见》说,近年来,各地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对国务院文件贯彻执行不力,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的“保护伞”等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为此,《实施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同时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降低;涉及出租车的政府性基金,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纠正。

  二是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对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

  三是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四是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各项文件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了解,为使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由建设部等七部门组成的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在今年10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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