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做好吸引、稳定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激励人才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出台了《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才开发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同时接受企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为保证人才资金到位,市财政一次性注入资金50万元,作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启动资金,以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级拔尖人才、中青年专家、第一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及紧缺人才进行学术、科研活动经费资助。
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其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申报工作每年分别于3月、8月各受理一次,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向市人才工作领导组提出申请,填写《宁国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办理。每年年底,市人才办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对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追踪问效,对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市人才办和财政部门除依法追回外,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