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006-04-06 10:31:15 作者: 浏览:1712次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诵知,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另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免交3年同类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