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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化工作的意见

来源:〖宁国新闻网〗 最后更新:2006-03-03 10:52:43 作者: 浏览:2035次

  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化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立市发展战略,加快“绿色宁国”建设步伐,积极争创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着力打造最佳人居投资地,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加快城镇绿化建设步伐,加大生态村绿化建设力度,努力营造青山常在,碧水长流,清秀宜人的最佳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75%。新增人工林面积5万亩,并注重植物多样性,做到常绿与落叶并举、慢生与速生兼顾、林相与季相相配、美化与香化同步、平面与立体结合,建成点上绿化成景,线上绿化成荫,面上绿化成林,环上绿化成带,山水相容的生态园林城市。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林业工程建设。管护好52万亩生态公益林,完善青龙湾国家级森林公园和省级板桥自然保护区建设;提高退耕还林工程质量标准;每年营造以山核桃为主的经济林、竹林及工业原料林1万亩。

  (二)加快城镇绿化。市建委要按照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标准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在规划区内申报建设项目时,绿化和主体建设必须做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加快宁阳公园、翠竹公园等大型公共绿地建设,使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绿化覆盖率达到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生态园区的标准,做好园区的绿化工作。居宅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以集镇、中心村绿化为主,集镇绿化覆盖率达到35%,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40%,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绿化覆盖率达到45%。

  (三)全民义务植树。所有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植树数不少于3株,或完成相当于两个劳动日的绿化工作量。因故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按两个劳动日平均工资标准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市区绿化由市绿化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牵头,尽责率要达到85%以上,建卡率要达到90%;农村绿化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尽责率要达到75%以上,建卡率要达到80%。

  (四)推进绿色长廊工程。公路、交通部门要完成省道、县乡道线路绿化500公里;建委、林业部门要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保护好风景林、水口林,使80%以上的村庄达到绿化美化要求;水务部门要建好河渠绿化,堤岸绿化,城区河渠绿化率要达到90%以上。

  (五)积极开展创先活动。各级各部门要高标准高起点地加强绿化、美化、彩化、香化工作,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创建活动,每年创建5--10个花园式单位。

  (六)保护古树名木。严禁市内古树名木的非法出口。古树保护率要求达到95%以上,建档挂牌率达到90%以上,并将50年以上的大树列为古树名木的后备资源,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七)森林城市建设。依托恩龙山庄、宁阳公园、青龙湾森林公园等资源,认真做好创建森林城市的前期规划和启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绿化工作,成立专门的绿化工作领导组,确定专人负责。要以创建生态市为抓手,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做到安排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组织到位、落实到位。将绿化工作纳入年度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范围,进行严格考核,严格责任,确保绿化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广泛宣传,形成氛围。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有效形式,加大绿化宣传力度,及时报道绿化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增强全民绿化意识,切实提高全民义务植树的尽责率,形成全社会爱绿、建绿、护绿的热潮,努力营造共建“绿色宁国”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生态保障。

  (三)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造林绿化,对荒山荒地造林要逐步实施拍卖承包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企业到宁国投资造林,发展绿色产业。及时兑现宁国市委、市政府宁发(2005)18号文件有关规定,鼓励龙头企业、经营大户投资兴林。从生态村建设中安排一定资金,对绿化工作达标的镇村予以财政补贴。

  (四)加强管理,依法护绿。加大镇、村周围的风景林、水口林保护力度,公路、铁路沿线两侧的第一迎面坡划为禁伐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伐“开天窗”。进一步加大对损绿、毁绿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巩固绿化成果。

  (五)加强检查,严格考核。市绿化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绿化工作的考核力度,对造林绿化任务完成较好的部门,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对未按照规划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0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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