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针对进城务工人员职业风险高,发生工伤后待遇难落实问题,该厅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对未参保的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待遇支付问题做出细化规定。 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具体缴费办法和标准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可一次性领取其定期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如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知规定,如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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