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006-01-05 10:58:51 作者: 浏览:1921次
近日,由省监察厅和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的《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各市、县人民政府、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执行。
办法规定,对不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各种名义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办法规定,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超过50万元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及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行为,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主动交待违法违纪问题,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等行为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宣城市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