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商业银行可发行混合资本债
来源: 最后更新:2005-12-26 13:54:43 作者:傅春荣 浏览:1194次
银监会探索我国商业银行附属资本补充新工具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的原则,结合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现状,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并按照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目前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已经基本用足次级债限额,进一步补充资本渠道有限的实际,银监会顺应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推出混合资本债券这一巴塞尔协议认可的附属资本重要补充手段,将极大满足我国商业银行的迫切需求,为我国商业银行开辟了补充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新渠道。日前,兴业银行已经银监会批准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情况,银监会
选择了以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作为我国混合资本工具的主要形式,并由此命名我国的混合资本工具为混合资本债券。在商业银行最多可以发行占核心资本50%的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情况下,推出混合资本债券,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这种债券,填补现有次级债和一般准备等附属资本之和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26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