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经市监察局同意在市工商联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规范“中心”工作,根据信访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本“中心”接受市监察局的组织和领导,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会长任“中心”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会长和监察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任副主任,秘书长任经办人员。
二、受理范围和方式
(一)受理范围
本“中心”受理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包括外来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但不受理各种检举、控告、申诉信访件。具体受理范围如下:
1、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有关事项;
2、违反审批制度改革规定和要求的行为;
3、违反办事程序、期限及承诺等影响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阻碍政令畅通、损害企业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规定向企业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5、不按政务公开要求进行公开或假公开的行为;
6、违反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定,不按程序进行招投标的行为;
7、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8、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二)受理方式
“中心”在宁川西路9号一楼门口设立专门的投诉箱,开通投诉电话,正常上班时间接受投诉。
三、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工作职责
1、受理职责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诉,听取意见和建议;
2、督促有关乡镇、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
3、对投诉件进行跟踪问效,督促办理结果的落实;
4、对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反映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归档,及时编发《内部参考》,为有关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材料;
5、对情节复杂、问题严重或涉及部门较多的投诉要制定受理方案请示监察局批准后实施;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权限
1、有权对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2、有权对有关乡镇、部门办理的投诉件进行督促和检查;
3、有权对投诉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4、对不配合的承办单位,报监察局处理。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
1、属于本“中心”受理范围,如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政策明确,可以当场答复的,应立即答复投诉人,并作好记录;
2、属于本“中心”受理范围、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件,难以当场答复的,进行受理登记,交领导批阅后,督促办理;
3、对不属于本“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说服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经说明无效的,报监察局处理。
(二)办理
1、简单事项的办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件,可以当场联系承办单位,当场答复。
2、一般事项的办理。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件,要展开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承办单位办理,并要求承办单位限期反馈。
3、重要事项的办理。情节复杂、问题严重或涉及几个部门的投诉件,由本“中心”提出受理方案报监察局批准后,在监察局的指导下确定专人办理,办结结果,要向监察局及时反馈。
(三)检查、督促
“中心”领导要及时检查、督促经办人、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超过期限的要及时催办,对久拖不办的经办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对久拖不办的乡镇和部门要报监察局处理。
(四)综合归档
1、统计分析、参谋决策。定期对投诉件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台帐,收集信息,并将分析结果以《内部参考》的形式报有关领导参阅。
2、整理归档、定期总结。收集、整理已办结的材料,分别归档备查,并定期写出总结报告。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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