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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第十一届工商业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005-12-05 19:35:34 作者: 浏览:46771次

 

 

 

第一条:为加强宁国市工商联(总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根据全国工商联九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结合我市工商联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会计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驻会会长(副会长)对财务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1、全面贯彻《会计法》、全国工商联九大《章程》和本届工商联常、执委会议精神。

2、认真执行国家社团、财务政策和法纪,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强化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审批、经办不得兼任。

4、加强财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常执委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6、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7、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经费收支的管理

第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拨款;

4、上级工商联拨款;

5、符合规定及手续的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经费管理。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经费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专人审批,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统筹兼顾。

1、驻会人员的办公经费由财政拨款,纳入公共财政管理。

2、会费收入在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3、本会实行法人代表财务一支笔制度或法人代表授权审批制度。授权审批限额在200元以内或定额内的固定费用,超过限额或定额,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

4、经费实行民主管理。固定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按月考核和监督,奖惩分明;其他费用按需要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强化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出纳、经办、审批和监督等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第六条: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财政核准支出

1、人员经费:指驻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奖励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2、离退休费。

3、公用经费:指在财政核准的人均公用经费内的各项办公费用和日常开支。

4、活动补助费。

5、其他经费。

(二)会费和捐赠支出:主要用于会员宣传、培训、经济联络活动、光彩事业和经常、执委会议批准同意的各项开支。

1、聘用人员的工资、补助;

2、会议、宣传、资料、刊物等所需费用;

3、开展会员经济联络和光彩事业等各种活动所需的费用;

4、其他费用。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建造必须编报计划,履行审批手续,购入和建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登记入帐,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年终要进行清点,逐项实行帐实核对。

第八条:社会和会员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移,事先报主管部门批准,其变价收入要入帐。

第十条: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购置,购置和领用要登记造册,合理维修。

财务收支计划及执行

第十一条:本会年初应认真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常执委会审批后执行,执行中如有调整、变动,应报送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本会制定年度计划之前应制定出当年的各项经费开支定额,计划和定额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办公室按月向会长汇报财务执行情况,本会按月向同级财政报送财务收支情况,年终按程序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由会计中心核算的本会财务报表要按月向会长反馈。

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本会接受审计、财务主管部门和会员的检查与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本会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定期实行财务公开,接受职工和会员的监督,会费管理小组要确保一定比例的不驻会会员代表参加,在向执委会报告前要有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本制度若与国家现行法规有抵触,则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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