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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来源:省财政厅网站 最后更新:2005-10-27 17:20:05 作者: 浏览:2090次
财农〔2005〕894号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规定项目的贷款: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等种植类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四)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四条林业贷款财政贴息。中央财政、省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贷款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贷款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时,中央财政对贷款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
省财政根据中央确定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贷款数额,实行定额贴息;其余利息由贷款单位承担。
第五条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第六条在中央确定的林业贷款项目内,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采取据实核拨的办法。对上年第4季度和当年前3个季度林业贷款项目贷款额,按全年计算贴息。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第七条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
(一)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程序。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贷款现行政策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初审、筛选申报的林业贷款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前联合向省林业、财政部门申报。省林业部门对各市、县(区)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进行审核、汇总,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联合向国家林业局申报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材料申报要求。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需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详见附表1),同时,上报所有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1式2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贷额度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必须上报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式3份。
(三)凡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需调整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予贴息,调整后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由省林业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八条省林业、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结合我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情况,联合下达各市、县(区)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
第九条财政贴息资金申报。
(一)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联合向省财政部门上报林业贷款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详见附表2),并附新增林业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1式3份,同时,抄送省林业部门1式3份。
(二)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部门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审核后的各市、县(区)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以及重新核实的贷款余额,联合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条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下达后,省财政部门根据省林业部门提供的下达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分配建议,审核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一)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层层把关,严格审查,确保申报财政贴息资金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用途。
(二)明确职责,强化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管理工作。各级林业、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实施和信贷资金的使用监管。
(三)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贴息资金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林业厅、财政厅、人行、农行、农发行《转发林业部等四单位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管理的联合通知》(林金字〔1996〕第125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
2、林业贷款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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