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内容 |
分 值 |
评 分 标 准 |
负责单位 |
机关效能建设 |
40分 |
1、较好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效能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关于开展效能建设工作的各项规定任务5分。未全部完成的,酌情扣0.5—1.5分。 2、认真执行《宣城市机关效能建设六条禁令》等文件规定5分。单位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被上级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诫勉教育一次扣0.5分,被效能告诫一次扣1分;没有按规定及时处理效能建设方面投诉的,发现一起扣1分;被市效能办通报批评一次,扣0。5分。每项两次以上累计扣分。 3、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形成长效管理机制6分。缺一项制度扣0.1分,制度末上墙扣1分;未按要求政务公开的,酌情扣0.5—1分。 4、维稳和综治工作4分。 按市综治委考评细则评分。 5、围绕依法行政、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意识、廉政建设等方面内容,组织对市直单位效能建设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20分。 |
市效能办 |
注:当年内本单位工作人员被上级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诫勉教育总数达三次(含三次)以上或被效能告诫
一次以上的,该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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