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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来源:http://www.ah.gov.cn 最后更新:2005-10-09 08:30:48 作者: 浏览:189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徽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核算行为,依据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财政部门及所属会计核算中心。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受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会计人员指导。
第四条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是各级财政部门反映、核算和监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拨付、发放等业务活动的专门会计,其会计核算是各级财政总预算的明细核算。会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第二章 会计事务处理
第五条 县级农村财政管理局(含市、区,下同)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补贴资金和指标后,及时登记收入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将指标(已进入乡镇体制内的资金,如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固定报酬、民政优抚等由县乡财政在体制内结算)统一下达到乡镇,同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县乡资金专户,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
第六条 乡镇财政所要将审核批准的发放清册和有关电子数据送交乡镇信用社或邮政储蓄、农行等金融储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在规定日期内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存折,并在发放清册上加盖“转账付讫”印戳,连同有关付款凭单交回乡镇财政部门登记支出账。
第七条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在年度存续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在抵扣银行手续费后的结余,全额上缴县国库,经批准后,由县级预算安排作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工作经费,列入农村财政管理经费,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统一管理核算。

第三章 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
第八条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
第九条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科目的设置、分类、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一、资产类
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存款的收支情况,收到资金或银行利息时记借方,支出时记贷方。
二、负债类
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暂存的应付款项。该科目下设一个“村组干部补贴”二级科目,用于核算由村级集体收入开支的村组干部补贴的划入和发放,分行政村明细核算。收到从村级资金专户划来的资金,根据银行收款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发放村组干部补贴时,根据银行转账回单和分村清册汇总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三、净资产类
设置“结余”科目。本科目专项用于核算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本科目按具体财政补贴农民资金项目设置二级科目。年终,将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入结余全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拨(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款支出”、“拨出专款”科目。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滚存结余。
四、收入类
1、设置“拨入专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入。该科目按具体财政补贴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收到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入的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2、设置“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年终,将利息收入上划国库,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支出类
1、设置“拨出专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情况。本科目按具体财政补贴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平时,该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出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累计数,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2、设置“专款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乡镇财政部门实际兑付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情况。本科目按具体财政补贴农民资金项目设置二级科目。兑付农民补贴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兑付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累计数,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一级科目下根据补贴项目增减二级科目,在有关二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第四章 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第十条 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业务原始凭证主要包括:(1)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款、付款凭单;(2)《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花名册》(须加盖银行“转账付讫”章);(3)拨款指标单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会计人员收到原始凭证后,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按会计科目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填制记账凭证。会计人员应按月根据记账凭证编制“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平衡表”(表式附后),经试算平衡后分别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及辅助账和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名称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支管理账簿”,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控制核对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按二三级科目设置,对总分类账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需要设置明细登记簿等辅助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登记财政补贴农民资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一种明细序时账,一般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逐日逐笔顺序登记。
第十二条 定期清理和结账。会计人员应定期按月、季、年办理结账,并做好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的对账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在结账、对账等工作全面完成后编制会计报表,并同账簿余额相核对,保证账证表相符,表表衔接。报表需由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和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报送。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分为季报和年报(决算)两种。
一、《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支季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支(拨付)情况的报表,由乡镇财政部门填报。县(市、区)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汇总报市一式两份,各市汇总报表(附所属县市区报表一份)于季度终了后七日内报省一份。
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决算报表》(表式另发),是全面反映年度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总括情况的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核算会计科目表
2、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支季报表
3、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平衡表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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