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促进我市商贸经济发展,鼓励市内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做强做大,加快推进我市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本年度发展成绩突出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实行奖励,现就有关奖励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纳入国家网上直报统计且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限额以上(以下简称限上)商贸企业,限额的标准为: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二、奖励政策
1. 鼓励限额以下商贸企业积极申报限上企业,鼓励符合限上条件的个体经营业者注册为公司,对本年度新增加的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并补助企业相关申报费用2万元。
2. 鼓励现有限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争上台阶,做大做强。凡经市统计部门确认,限上商贸企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住宿餐饮业为营业额)达到0.5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平均增幅的,市政府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平均增幅的,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平均增幅的,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7万元;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平均增幅的,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平均增幅的,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如企业年消费品零售额(住宿餐饮业为营业额)达到上述各阶标准但增幅达不到限上企业平均增幅,享受奖励资金按照相应标准一半执行。以上各阶奖励不重复享受。
3. 组织开展“十佳”企业评比活动。为鼓励企业在创新经营业态、壮大企业规模、规范竞争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等转型发展、科学发展方面多下功夫,将在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中开展“科学发展十佳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对“十佳”企业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评比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制定。
三、奖励和评比
奖励资金申报和“十佳”企业评比活动于次年开展,企业受奖材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根据上级反馈的统计名录、数据进行审核,要求受奖企业经营管理、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年度无重大财税、统计等违法违纪行为。奖励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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