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今天是: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食药监局叫停餐饮业使用亚硝酸盐

来源: 最后更新:2012-07-05 10:03:23 作者: 浏览:1542次

   6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公告称,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并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食品安全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标准,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主要用于护色剂和防腐剂。根据规定,可以用于腌腊肉制品,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肉罐头类等八类肉制品中。而且国家标准也严格规定了安全使用量。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C)2013 宁国市工商联 主办:宁国市工商联
TEL:0563-4022330 FAX:0563-4022330 地址:宁国市人民路人社大厦3楼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