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省财政厅网站 最后更新:2005-09-01 15:59:16 作者: 浏览:1931次
为了加强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近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制定印发了《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和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是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其中对列入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工程等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8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60万元。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等资格。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符合《暂行办法》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较高水平;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等条件。同时对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报送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要求,每年年初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当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专项资金项目于每年6月30日前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各市和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工作。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评审合格后,确定项目计划、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办法》强调,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市或直管县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核准。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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