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005-08-23 08:43:00 作者: 浏览:1939次
财建[2005]619号
2005年8月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挖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挖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专项拨款,主要用于促进企业的产品及技术结构调整、升级等项目的补助或贷款贴息。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一)企业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
(二)企业领导班子素质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项目确属挖改资金支持范围,并有可能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优先支持国内或省内行业排头兵企业,或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企业;
(五)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 省级挖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主要支持应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现有产业,促进企业产品结构、技术结构调整、升级,提高产品技术、质量水平,促进企业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按照“形成合力、突出重点、讲求效率”的原则,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农副产品深加工、优势原材料及深加工、机械装备及配件、新型家电、煤化石化等六大产业基地建设。
一是实施重大项目专项:主要是支持具有牵动力、影响力的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二是实施产业集聚专项:主要支持发展汽车、家电、机械装备配套业、铜深加工、新领域精细化工产品、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培育上下游、关键性产业群,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三是实施骨干企业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改造专项:主要支持骨干企业消化引进技术与“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活动;支持骨干企业信息化改造,整合再造业务流程,提高产品开发制造水平。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市、县企业向所属市、县计划、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向省发改委、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每年3月1日前,市、县计划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请表(格式附后);
(三)项目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
(四)其他相关材料(项目上一年度银行贷款协议(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及有关技术成果鉴定材料等)。
第七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以及资金安排。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联合下发资金支出预算。省财政部门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县(市)财政部门拨付到企业;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省级挖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开支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省级挖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自筹基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上缴上级单位。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省发改委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省级挖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挖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及补助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1:“挖改”项目申请表
附件2:“挖改”项目申请报告书主要内容 祥见:省财政厅网站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