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今天是: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安徽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扶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最后更新:2005-08-17 17:44:54 作者: 浏览:2007次
 
财农〔2005〕633号
  2005年8月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扶贫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针对贫困地区作出
  的专项安排,是我省组织实施的阳光工程的组成部分,应在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扶贫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六部委阳光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
  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的专项资金。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引导性培训和宣传。
  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在册贫困农民的培训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在册贫困农民培训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重点投向农村劳动力输出比较集中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及所在市。培训补助资金是对贫困地区16周岁以上,有转移愿望的农村在册贫困劳动力就业前的技能培训给予的补助,在岗培训的补助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四条 培训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每培训一人,原则上省按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有关市、县(区)可视情况在财政扶贫资金中适当安排补助配套资金,以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条 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原则上由市、
  县(区)扶贫和财政部门在阳光工程认定的培训机构中选定,也可会同当地阳光办公开招标确定,分别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和省阳光办备案。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具体时间由培训基
  地根据工种的不同确定。培训收费标准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培训时间和收费标准确定后应报当地扶贫、财政部门和阳光办备案。
  第七条 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
  为目标,培训基地应保证受培训贫困农民80%以上转移就业,并且用人单位与受训农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不低于3个月。
  第八条 培训补助资金以贫困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可以培训券、培训补贴卡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贫困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基地。
  采取培训券或培训补贴卡补助方式的,市、县(区)财政或扶贫部门直接将培训券或培训补贴卡发给受培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凭培训券(培训补贴卡)、收费凭证和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经当地扶贫部门和阳光办审核确认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或培训补贴卡要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采取降低收费补助方式的,由培训基地凭项目合同书、收费凭证、经验收合格并由农民签名的受训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经当地扶贫部门和阳光办审核确认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安排的培训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培训基地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培训基地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经同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书,经同级扶贫部门和阳光办审核并由农民签名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资料以及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所需的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要及时向培训基地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基地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等。培训项目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和扶贫部门从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中开支。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十三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市、县(区)扶贫部门要会同阳光办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各培训基地应在每月底前向当地扶贫、财政部门和阳光办报送当月培训任务进展情况和下月培训计划(办班单位、培训时间、地点、专业及培训人数等)。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要建立农民培训台账和农民转移就业台账,提供用工单位用工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当地扶贫、财政部门和阳光办备案、备查。对受培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低于80%,并且用工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低于3个月的培训基地,将取消下年度参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资格。
  第十七条 受培训贫困人口领取培训券或培训补贴卡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盖章(指印)。每个受训贫困人口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助。
  第十八条 市、县(区)扶贫和财政部门每年12月底要对当年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提出下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包括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等)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阳光办。
  第十九条 市、县(区)扶贫和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并将有关结果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和省阳光办。
  第二十条 市、县(区)财政、扶贫部门和阳光办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网站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C)2013 宁国市工商联 主办:宁国市工商联
TEL:0563-4022330 FAX:0563-4022330 地址:宁国市人民路人社大厦3楼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