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0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为14元/吨至30元/吨不等,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在7元/千立方米至15元/千立方米之间。
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的通知表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公司的课税税额标准为30元/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的税额标准为28元/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的税额标准为24元/吨;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为22元/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为18元/吨;其他石油开采企业为16元/吨;各企业的稠油和高凝油为14元/吨。
在天然气资源税方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课税税额标准为15元/千立方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为14元/千立方米;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为13元/千立方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为12元/千立方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为9元/千立方米;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为7元/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