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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政策保护

来源:安徽日报 最后更新:2005-08-08 09:15:43 作者: 浏览:918次
    我省凡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的农民,将可和城镇居民一样,同等享受就业和社会保障权利。省政府最近出台《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全省将在3年时间内,逐步完善这一保护政策。
    各级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他们就业,用地单位要优先安置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未就业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和指导。
    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生活困难、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和最低保障范围。对仍保留农村户口的,当地农村已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将他们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采取这些方式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全省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出资和集体用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其待遇享受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原则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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