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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2005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

来源:省财政厅网站 最后更新:2005-08-03 10:41:58 作者: 浏览:1582次
为完善我省外贸促进政策体系,努力保持对外贸易持续增长的态势,根据世贸组织基本规则,结合国家外贸促进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05年外贸促进政策通知如下:
  一、外贸促进政策的项目
  (一)企业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
  对2005年我省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继续按其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40%给予补贴,其中对农产品按缴纳保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
  (二)企业出口本省产品增量奖励
  1、企业出口本省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增量奖励:各出口企业以2004年一般贸易下的本省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实际出口额为基数, 2005年超基数出口每美元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3分钱左右),机电、高新技术产品不重复计算。
  2、企业出口本省加工贸易产品增量奖励:各出口企业以2004年加工贸易产品实际出口额为基数,2005年超基数出口每美元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3分钱左右)。
  (三)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以及县(市)外资企业出口工作奖励
  对2005年开发区外资企业出口实现增长且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区管委会及县(市)外资企业出口实现增长且出口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开发区、县(市)企业按各自系统分别排名,但位于县(市)域的开发区企业并入县(市)属企业计算外资出口奖励。外资企业出口第1名的开发区、县(市)各奖励30万元,第2~3名各奖励28万元,4~7名各奖励25万元,8~12名各奖励20万元。
  (四)外经贸工作奖励 
   在完成省商务厅下达各市的进出口考核目标的前提下,对2005年进出口实绩前7名市的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第1名奖励12万元,第2~3名各奖励9万元,第4~7名各奖励6万元;对超过上年进出口净增额前7名市的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第1名奖励12万元,第2~3名各奖励9万元,第4~7名各奖励6万元;对进出口增幅前4名市的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各奖励6万元。 
  对2005年进出口实绩前10名县(市)的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第1名奖励12万元,第2~3名各奖励9万元,第4~10名各奖励6万元;对超过上年进出口净增额前10名县(市)的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第1名奖励12万元,第2~3名各奖励9万元,第4~10名各奖励6万元;对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且进出口增幅前4名县(市)的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各奖励6万元。 
  每个市、县(市)最多只能享受3项工作奖励中的2项。
  (五)企业出口突出贡献奖励
  对2005年进出口实现增长且进出口总额超过亿元的企业,分等次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以年终清算数为准。
  (六)远期结售汇业务补贴
   对出口企业为规避汇率风险而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给予补贴,从2005年5月1日起到年底,企业在其出口额度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售汇至成交每月每美元补贴0.005元左右。
  二、外贸促进政策的兑现
  (一) 计算依据
  出口信用险保费以投保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际缴费金额为准;各市、县(市)进出口额、企业的进出口额一律以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数据,凭银行的确认件和交割单为准。以上促进政策兑现标准以年终清算数为准。
  (二) 资金兑现
  年度终了后,由省商务厅根据海关、保险等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对各项外贸促进政策资金进行清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省直各出口企业及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再由市、县(市)财政部门拨付所属各市、县(市)出口企业。
  三、外贸促进政策资金的使用
  企业出口本省产品增量奖励及企业出口突出贡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和业务骨干;市、县(市)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获得的工作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政策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以及为企业协调服务等,不得用于个人发放奖金;开发区以及县(市)外资企业出口工作奖励,主要用于弥补出口退税超基数由地方财政承担不足部分;其他奖励资金作为企业的补贴收入。
   四、各市、县(市)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努力做好外经贸促进工作,强化对进出口企业的服务。对工作不力、企业不满意的市、县(市),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考核认定,取消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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