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
来源:安徽日报 最后更新:2005-07-22 10:22:29 作者: 浏览:1549次
记者7月18日从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即日起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按照国家已颁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该市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的权限在省一级药监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针对疫苗接种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该局提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市药监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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