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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管理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最后更新:2005-07-12 09:50:57 作者:木佳 浏览:1897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今天在此间表示,中国在加入了有关的协定、特别是加入了TRIPS协议后,根据协定的有关原则修改了商标法,并把地理标志纳入了中国商标法的管理。
  李东生说,根据《商标法》,中国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有一些已经注册的,比方说有库尔勒香梨、绍兴黄酒、美国佛罗里达柑橘等等都作为地理标志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实行行政保护。而且,根据国际规则的承诺,我国对一些外国著名的地理标志也给予保护。
  李东生表示,中国还利用这个国际规则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因为这个地理标志,根据这个条款完全适用我国的农副土特产品,中国大量的土特产品过去没有保护,现在通过地理标志来加大保护力度,促进了农民的增收。(12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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