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近来成了金融界关注的热点。民间金融的发展,关系到国家金融产业的政策取向,关系到国家的整体金融改革和发展战略。从现实情况出发,引导和支持民间金融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应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的界限,允许民营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应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在"民间金融法"中规定相应条款或制定专门法规,要求合约双方必须签定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相关管理部门登记。这样做,既可以把民间融资纳入管理部门的视野,准确地把握民间金融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以便为经济和金融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借贷纠纷,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
其次,应抓紧建立和完善民营金融机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组织保证。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非公经济36条",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等垄断行业扫清了障碍。应该遵循"非公经济36条"的基本精神,尽快制订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实施细则,对民间金融组织的参股、控股、设立、市场退出、经营和监管等做出全面的制度安排。应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的改组改制,特别是应抓紧建立民营银行。
为履行加入WTO的承诺,近年来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一大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相形之下,金融对内开放却步履蹒跚,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至今全国还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民营银行。必须尽快改变这种金融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极不协调的状况。
除民营银行外,还应发展社区银行、民营的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既可以将分散的民营资本集中起来有效运用,又可以强化金融竞争,提高金融效率,同时还有利于完善金融组织结构。
另外,应构建民间融资服务体系,改善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我国的中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财务信息既不完整又不透明。有的私营企业把财务状况视为个人秘密,没有专职财务人员。由于缺乏完备的社会征信系统,也无处搜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记录。而有关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硬信息",恰恰是融资债权人迫切需要了解的。所以,应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并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正在建设中的征信系统。同时,应组建专门机构,为融资合约双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这些基础性工作,对推进民间金融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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