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来源:皖价房〔2005〕153号 最后更新:2005-07-06 17:38:37 作者: 浏览:1364次
各市、县物价局: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5〕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认真贯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严格审查成本构成,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率分别控制在2%和3%以内。完善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努力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进一步推进商品住房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一律按规定计入成本,不得在房价外收取任何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必须明码标价,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形式,严禁虚假标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个案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审核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发放销(预)售许可证时,严把审核关,对未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三、加强商品住房成本监审。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必须经过成本监审的规定程序确定。加强对已放开价格的普通商品住房土地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建安成本、小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代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抽样成本监审,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必要时,定期测算和公布城市不同地段、不同类别商品住房平均成本,适时实行限价销售。
四、完善土地价格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土地价格监管,建立和规范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和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引导房地产价格水平;规范土地交易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出让土地或高价炒卖土地行为,逐步完善土地招标拍卖制度,使土地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五、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投机性炒房。整顿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限制商品房的投机和炒作,适时调整房地产交易手续费,降低土地评估等部分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只能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商品房价格收取代理费,不得收取商品房差价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代理销售的商品房价格。
六、加强房地产价格监测,建立科学的价格预警预报体系。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测工作,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数据,建立科学的价格预警预报方案,掌握和判断分析房地产价格运行态势。必要时,及时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廉租住房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以及涉及住房建设的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安徽省物价局
二○○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