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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来源:政务信息网 最后更新:2005-07-01 15:04:23 作者: 浏览:1836次

   宁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6月14日宁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宁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4日


宁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试行)
(2005年6月14日宁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宁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根据会议议题,有计划地安排公民旁听,采取公民自愿申请和人大常委会邀请两种方式。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宁国市市民,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议政能力,熟悉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和本市市情,均可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前5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提交申请,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的2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登记,经批准后领取《旁听证》
      路途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在会议召开2日前,以信函或者传真形式提交申请和身份证、介绍信复印件。经批准后,在会议召开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登记,领取《旁听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可以允许3名(含3名)以下公民旁听。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旁听公民应当佩戴《旁听证》,在旁听席位就座,遵守会场纪律和《旁听须知》。
      无固定收入的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解决。
       第八条   旁听公民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出席、列席人员发言后根据会议的安排依次发表。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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