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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区物业收费将取消政府定价

来源:江淮晨报 最后更新:2005-06-16 16:00:34 作者: 浏览:1790次
  买了房暂时未入住,今后也要全额交纳物管费。记者昨天获悉,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日前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从8月1日起实施,今后小区物业管理费将按服务质量,分等级收取。

  定价性质:取消政府定价

  物业服务收费由过去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原则,变为根据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收费服务:实行分等定价

  住宅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级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调整和公布。

  这将改变过去物业服务费单纯按物业管理成本进行定价的方法,实行优质优价。比如某小区的物管服务内容齐全,保安24小时巡逻、楼道扶手一天清洗两次……服务质量和服务深度均达到一级物业服务标准,即使其物业成本比同等物业管理的成本低,也可按一级标准收费。

  小区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管企业根据物管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垃圾清运:各市单独定价

  在取消装饰装修保证金的情况下,该《办法》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由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和指导价格。

  未入住房:物管费全额收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已售出因业主的原因暂未入住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权利人全额交纳,不再按过去半价收费。

  同类费用:不得重复收取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如物业服务综合服务费中,已包含了保安费,其他单位或部门不得再以治安等名义进行重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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