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政留伏笔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最后更新:2005-05-16 08:31:37 作者:王擎 浏览:1000次
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暂时未做调整
5月11日,包括税务总局在内的中央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对有关个人销售住宅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做出了调整。有观察人士指出,其实,现行对个人销售住宅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而这三项内容在此次调整中按兵不动,意在为今后的房产宏观调控预留空间。
《意见》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差额征收营业税。
而现行税收政策对营业税缴纳的优惠政策分为两部分: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第2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的调整是为了防止炒卖普通住宅,损害广大群众对普通住宅的消费性需求。
事实上,在1999年和2003年,为了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国税总局对个人购买住房又对外销售而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还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其中,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而1999年出台的优惠政策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1999年出台的优惠政策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转移房屋权属按成交价格的3%-5%征收契税。而优惠政策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税务总局的负责人日前表示,将密切关注政策落实的效果,定期对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以实现“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的目的。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是对房地产买方市场的调整,将会对市场中的投机行为有所遏制。而税收政策由于其调控方向更清晰明确,相信会在今后的宏观调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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