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皖政办明电〔2005〕7号 最后更新:2005-05-11 08:34:48 作者: 浏览:2123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5年3月)
经过近年来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我省煤矿生产基本条件和生产秩序有了较大改善,安全生 产形势总体稳定。但由于各地整治力度不平衡,加之安全投入欠账较多,管理工作不到位, 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部分煤矿特别是小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差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当前煤炭市场趋旺,一些煤矿突击生产、盲目超产,造成安全隐患增多,稍有疏忽就有可 能酿成事故。为汲取近期国内发生的几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 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以下简称国办明电 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以 “一通三防”集中专项整治为重 点,全面排查和及时整改小煤矿的事故隐患,大力推进技术改造,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达标,完善制度,加强督察,进一步提高小煤矿的办矿水平、安全生产和综合抗灾能力,对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
二、关闭整顿工作主要目标
(一)各级领导尤其是 小煤 矿企业的负责人和广大职工安全第一的意识得到 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各项安 全管理制度得到切实贯彻落 实。
(二)实现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状况稳定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防止,一般事故明显减少,全年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比上年有所降低。
(三)煤矿安全技术状况明显改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一通三防”、综合抗灾能力有较大提高。
(四)继续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小煤矿,杜绝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
(五)小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2005年全省30%以上的小煤矿达标,其中淮南 、淮北、宿州市达标率50%以上,宣城、安庆市达标率30%以上,其他地区不得低于20%,所 有小煤矿必须有两个专项达标。
三、关闭对象和整顿重点
根据近年来国务院一系列关于关闭整顿小煤矿、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办明电49号文 件精神,小煤矿关闭对象为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安 全管理混乱的6类煤矿:
1.国有煤矿矿办小井;
2.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
3. 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4.证 照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份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
5.关闭后死灰复燃的小煤矿;
6.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整顿或经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小煤矿。
小煤矿整顿的重点和要求是:
1.坚持以瓦斯综合治理为重点,狠抓“十二字”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和 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 ,用 通风方法解决不合理的煤矿,必须建立抽放系统;所有瓦斯矿井,必须安装监测监控系统 或 设备;凡没有按规定进行抽放的矿井,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安全监控系统,或监 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或者通风系统不完善,高突矿井没有专用的 回风巷,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通风、风流短路等问题的矿井,必须采取措施进 行整改,做到整改内容、标准、措施、时间和责任人5个方面的落实。
2.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小煤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能 消除的必须停产整改。危及个别采掘工作面的,个别停产整改;危及全矿安全生产的,全矿 停产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等防突措施。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方案,按规定报批。
4.凡有水患威胁的小煤矿,必须制定防治水计划和措施,配齐探放水设备,在采掘活动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5.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依法开采,严禁越界开采。
6.积极推进技术改造,提高小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特别是年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均要实施技术改造。
7.凡是持非煤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炭资源的矿井,一律停止煤炭资源的开采。
8.将煤矿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以发包、租赁或转包、转租等形式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纠正。
9.采矿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证照,经县(市)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组织生产。同时按管理权限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0.凡是安全质量标准化没有两个专项达标的小煤矿,通过整治必须达标。仍不达标的,继续停产整顿。
11.发生事故的小煤矿,必须停产整顿,经安全评估达到B类以上(基本安全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小煤矿关闭、整顿的重要意义、要求和相关政策,使煤矿职工家喻户 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制定关闭整顿方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关闭、整顿方案,并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制定关闭整顿方案。
第三阶段:实施关闭、整顿。煤矿企业要按照方案认真进行关闭、整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 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应关闭的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在2005年5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合格后及时组织验收。对实施技术改 造的小煤矿,视其技改工程量的大小限期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05年12月底。
第四阶段:2005年底以前检查验收结束。
五、验收
(一)验收关闭的小煤矿
1.验收标准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了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
(2) 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别注销或吊销 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
(3)煤矿生产、基建、地质技术资料上缴到煤炭管理部门,并报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煤矿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和统一处理,并撤销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5)矿井生产设施和供电、通讯、供水管线全部拆除;
(6)矿 井井筒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7)从业人员全部遣散。
2.验收程序
县级管理的小煤矿,关闭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初验,报县级人民政府核查,市人民政府验收, 报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级管理的小煤矿,关闭后由市人民政府验收, 报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验收整顿的小煤矿
县级管理的小煤矿经整顿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初验,县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报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领导 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级管理的小煤矿经整顿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煤矿企业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报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
实施技术改造的小煤矿技术改造方案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市属煤矿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组织施 工。改造完成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按以上程序组织验收。
六、关闭整顿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小煤矿的关闭整顿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 施。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的社会稳定 。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组 成的省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小煤矿的关闭整顿工作,及时通报全省小煤 矿的关闭整顿情况,其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都要成立相应的机 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确保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 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
(二)把握 政策,依法行政,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小煤矿的关闭、整顿必须严格依 法进行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在关闭、整顿工作中领导不 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查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的,要依法追究矿主和当地政府的责任;对在关闭、整顿 期间,因非法生产或整治 不力而发 生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验收工作 不认真,随意降低标准、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三)坚持原则,对照标准,认真整治。整治期间,对新投产的小煤矿停发或暂缓换发、补 发有关证照。今后不再批准新建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目前在建的小煤矿,必须 清理整顿。年生产规模小于9万吨,尚未开工的不准开工,已建的要进行技术改造使其生产 能力达到9万吨以上。对确定关闭和验收不合格的小煤矿,按规定实施关闭。对申请验收的 小煤矿,按要求逐矿验收。对予以关闭但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小煤矿,各级政府应依法 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省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和整顿后的小煤矿进行复查。
(四)充分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小煤矿关闭、整顿的重要意 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小煤矿关闭整顿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 举报或反映关闭整顿中的 问题,要依法查处。
七、有关部门、机构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小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的生产布局是否合理,规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 关闭的小煤矿收缴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换发 、注销或收缴煤炭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的资源利用是否合理,采矿秩序是否良好,是否在采矿 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换发、注销或收缴采矿许可证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的经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换发、注销或收缴营业执照。
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对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关闭、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监察。对验收合格和关闭的小煤矿,依法颁发、注销或收缴煤 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小煤矿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对关闭小煤矿火工品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收缴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煤矿关闭、 整顿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对关闭的小煤矿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设备设施。
行 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