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尚存六大体制性障碍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最后更新:2005-05-10 10:06:05 作者:记者王松管弦贵阳报道 浏览:1407次
意在彻底扫清体制性障碍的国务院发展非公经济“36条”尽管已经出台,但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因素仍然十分突出,这集中体现在产权、投资、金融、经营、执法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六大领域。于日前出席贵州省工商联成立50周年报告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此进行了一一阐述,并给出了相关政策和法律建议。
李曙光认为,法律层面上,民营经济在产权领域的体制性障碍表现在宪法保护私有产权的规定没有可诉性;相对于整个产权制度,尚未建立相应保护产权的完善法律框架,税法、破产法、物权法等领域仍未建立与宪法相符的对现代产权制度的保护机制;缺乏技术性制度来界定不同产权和解决产权纠纷。
在投资领域,民营经济在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新型服务业等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的法律政策不统一、不透明、不稳定,且政府的“多变”和干预弱化了法律的有效性。微观层面也问题丛生,涉及到交易市场、交易模式、交易程序和交易处理等问题。
李曙光分析,在金融领域,对民营经济的开放度很低,现行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门槛较高,仅仅允许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且国有金融机构在对等公有制和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时存在区别对待的政策,同时民营经济自行筹资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经营领域,民营经济法律地位上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不平等,税率太高,税负过重,而且在公司法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中对民营经济不够重视,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环境较差。
李曙光认为,司法领域中“法律适用统一原则”得不到贯彻,民营经济司法诉讼成本高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民企职工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非常普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劳动行政监察执法不力,法律对民营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和运作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手段。
李曙光提出了消除体制性障碍的几点政策和法律建议:即建立一个健全的产权法治环境,在修改宪法中完善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文规定,细化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清理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产权纠纷;建立良好的投资法治环境;建立完备的金融法治环境,审慎对待民间融资问题;建立健康的经营法治环境;建立完善的执法司法环境;建立规范的劳动法治环境。(10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