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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属国家所有 经营权严禁转让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最后更新:2005-04-28 15:58:08 作者: 浏览:1800次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专电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7日表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

  这位负责人说,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将风景名胜资源等同于旅游资源进行出让,包括变相的以经营权名义的出让,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的规定。

  他表示,风景名胜区在国家所有、政府监管、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门票是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在风景区门票收入中支付企业对风景名胜区开发投入的回报,但不得将风景名胜区资源和门票专营权出让或转让给企业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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