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光)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出通知,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通知规定,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通知明确,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进口限制类技术的、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提成率超过5%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