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宁发〔2011〕49号)精神,市政府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首期规模为500万元,“十二五”期间按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速的50%比例增长,主要用于国家、省、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配套及支持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市内其它资金奖励支持项目若有重复,按就高原则选择扶持资金类别。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资金专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项目数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个,支持项目类别分为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现有企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三类。
第五条 项目遴选标准:
(一)项目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和创新,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目标产品处于产业链的重要节点,对提升新兴产业整体水平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具备产业化的技术基础;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
(三)项目原则要求当年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竣工验收。
对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备选项目库、并且当年度或上年度参加省专项资金评审但未获得支持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市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直相关部门推荐、项目承担企业上报等方式建立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完善后,对外发布。
第三章 项目扶持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按年度发放。
第八条 支持额度
1. 投资补助类。主要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新建),补助标准为设备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 贷款贴息类。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改扩建)。依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专项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2年全额贴息计算,贴息贷款额度标准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 特别重大项目,可提交市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第九条 获得市本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国家、省、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已建立企业研发机构;
(三)申报企业应为我市同行业中的骨干企业或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集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市场前景分析、效益分析、产业链环节分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相关材料。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3、环保、节能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和节能评价的审批意见。4、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金融机构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和贷款承诺。6、特定行业的准入许可文件。7、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声明。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7月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每年9月前,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每年10月中旬,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由相关部门和领域专家组成的项目联合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公开评审,并按照择优原则提出支持项目初选名单。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支持项目初选名单,报市领导小组研定后,在媒体进行公示。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当年支持项目安排意见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等,报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正式支持项目和扶持额度。
第六章 资金的拨付与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局根据市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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