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2005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粮补办〔2005〕2号 最后更新:2005-04-07 10:15:03 作者: 浏览:1788次
各市、县(区)粮补改革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1号)精神,本着“保持政策延续性,继续增加补贴资金,着重缩小补贴差距,进一步完善兑付工作”的原则,现就今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方案
1.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2005年原则上继续维持现行的粮食直接补贴政策,但是对抛荒地、退耕还林耕地和已被征用、开发并不能种粮的耕地不得列入补贴范围。各市、县(区)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贴政策做进一步完善,积极探索按农民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的办法。
对以前年度已发现或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各地在制定2005年粮食直接补贴实施方案时必须统筹考虑予以解决。各地制定的2005年粮食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和粮食直接补贴对所属乡镇分配情况,必须及时抄报省粮补改革办公室备案。
对承包农业、林业、劳改部门和农垦部门农场耕地的粮食生产者也要给予粮食直接补贴。除农垦部门农场粮食(单季小麦或稻谷)种植面积单独由省农垦局统计上报省财政厅外,其余部门农场的粮食(单季小麦或稻谷)种植面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县(区)负责统计上报。省财政将单独安排资金给予粮食直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调整粮食直接补贴资金。以各地上报的2004年实际对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数额和省农税局提供的2003年末各市、县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算的平均每亩补贴水平为依据,区别情况,确定2005年各市、县(区)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数额(不含对种粮食大户和优质专用小麦项目农民增加的补贴):
对原亩均补贴水平低于10元的市、县(区),统一增加27%直补资金,如补贴水平仍然不足每亩10元,再统一提高到每亩10元。
对原亩均补贴水平达10元及以上和15元以下的市、县(区),统一增加18%直补资金。
对原亩均补贴水平达15元及以上和20元以下的市、县(区),统一增加10%直补资金。
原亩均补贴水平已达20元及以上的市、县(区),直补资金原则上不做调整,天长市和来安县改按与其他县相同口径重新核定商品粮常量和粮食直补资金。
2005年,省财政不再单独安排机动资金。
二、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粮食直补工作
1.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的工作原则。在粮食直接补贴工作中,各地务必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每户农民粮食直接补贴必须在村、组张榜公布一周,群众没有异议后,才能填制补贴通知书,发放补贴。粮食直接补贴只能由乡镇财政(农税)所直接兑付给农民本人,不得由乡镇、村组干部集体带领转付。严禁将粮食直接补贴顶抵以前年度农业税和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农民的补贴通知书、补贴资金(含补贴存折)。
2.积极推行“一卡制”发放直补资金。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补贴兑付工作,各地要积极推行粮食直接补贴兑付“一卡制”。对地处偏僻山区的农民,也可以采取服务上门的兑付办法。各地要认真制定工作进度时间表,各级财政干部职工要努力工作,克服困难,尽快发放补贴,力争在4月底以前基本完成粮食直接补贴兑付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早日拿到补贴,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怀和对粮食生产的重视,使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三、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1号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省委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将任务分解到人,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2.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省委办公厅《关于严肃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纪律的通知》(皖办发〔2003〕9号)要求,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省粮补改革办公室将实行群众举报通报制度。对群众举报并经核实的违纪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各地对违规违纪行为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各市、县2005年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核定情况表》(略)
安徽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