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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有新规

来源:新华社北京22日电 最后更新:2005-02-23 08:33:14 作者: 浏览:1504次
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2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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