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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最后更新:2005-02-21 09:09:22 作者:陆昀 浏览:884次
今后,想钻公园空子,搞商业性开发难了。建设部近日要求,各地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规划各类公园,并在2005年12月前完成绿线划定工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部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改变公园的功能。对公园内的违章建筑要坚决予以清理、限期拆除,对与公园规划、功能不相吻合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做出规划,逐步拆除。
  公园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它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公园内施工。
  对城市动物园的搬迁问题,建设部强调,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并明确规定,确需搬迁的动物园,不能改变公益性动物园的性质,不能改变动物园原址的公共绿地性质、不能进行商业性开发。
  建设部要求严格保护历史名园,凡对原有风貌和布局产生影响的建设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历史名园要实行严格的景观控制,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控制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21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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