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坚持多方集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坚持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自我保障与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国市城市规划区内(含省级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农耕地的“农转非”人员。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民(包括现役牢人、在校学生、两劳人员),应当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2004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l、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已征地农民;
2、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够享受国家职工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3、已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
4、在被征地时与村、组无土地承包关系的农民(不含婚嫁因素)。
第六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以村民组为单位,由村委会组织统一登记造册,经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审核后,统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费用。参保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册》,并建立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七条 缴费标准和规定
1、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曲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政府补助30%;.集体(村、村民组)、个人承担70%。集体、个人共同·承担部分,按征地补偿费受益的比例分别承担。
2、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6000.00元,其中:政府补助7800.00元,集体(村、村民
组)、个人承担18200.00元。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当年征缴的按活期计算,历年征缴的按定期计息,计息标准桉、国家规定银行利率计息。
4、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5、2005年1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中代为扣缴,一次性缴入“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6、政府补助部分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按参保人数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了参保“农转非”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1、被征地“农转非”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223.00元。
2、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上级养老保险待遇规定,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可适时调整。
3、已事受待遇的“两劳”人员,在服刑期间暂停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的次月,恢复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退休时按企业职
工办理退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合并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并计算退休费,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 条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原在村、村民组享受的各项权利应保持不变,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政府补助费用;
2、集体、个人参保资金;
3、基金刷患及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担保或抵押。
第十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按年度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其比例为100%。备用金用于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不足时的补充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专项培训资金。
第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手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媳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划拨。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备用金的筹集,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偿费扣缴及参保人员的审核、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负责被。桠地农民“农转非”的审批。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参保人员的核准和业务协办工作。
第五章 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属地原则纳入社区就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对被征地“农转非”有就业愿望的适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免费技
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征地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若与上级出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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