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出调整
来源:政务信息网 最后更新:2005-01-17 17:03:46 作者: 浏览:1806次
为了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逐步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调整,调整政策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其中,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个人自付费用段比例下降了2个百分点,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规定“参保职工个人先自付20%”调整为“参保职工个人先自付15%”,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规定“参保职工个人先自付20%”调整为“参保职工个人先自付15%”,其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癌症放化疗(不含药品)个人先付15%调整为个人先付10%。此外,我市参保职工转往宣城市内各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统筹支付后不收个人先付10%部分。对于慢性病门诊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起付标准,其年度补助起付线由1000元下调到700元,与此同时,在原慢性病门诊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十项病种基础上还增加了精神病维持治疗期、肾病综合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门诊使用排斥、免疫制剂、类风湿关节炎等六项新病种。但调整政策也规定,慢性病参保患者门诊就医购药须选择市内一家二级医院(市医院、华泰医院、中医院、海螺医院),在非选择医院和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将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