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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宁国市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政务信息网 最后更新:2005-01-14 11:14:46 作者: 浏览:2680次

      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做到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政协委员应认真履行政协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第三条   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须在事前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在每届任期内,委员无故2次不参加会议和活动的予以批评;累计无故缺席3次会议和活动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资格,经市政协常委会议协商予以除名。
      第四条   政协委员应积极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要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用提案或社情民意的形式,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凡连续2年不撰写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   政协委员应争当奉公守法的模范。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其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其参加政协活动资格;受到刑法处罚的,或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的,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的,由市政协常委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六条   政协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宁国市范围,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视其自动辞去委员资格。


第二章   工作保障
      第七条   保障委员的正当权益。党政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尊重和维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支持他们履行职责。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要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他们参加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市政协要依法予以保护。
      第八条   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报刊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
      第九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政协。其中,依法对政协委员执行拘留、逮捕的,应事前通报,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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