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已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原《办法》相比,新法规内容更全面,共分6章42条。该《办法》规定了捕捞限额制度,即省人民政府批准捕捞限额总量,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捕捞证;完善了禁渔制度,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县级主管部门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加强管理;规定了投入品的管理,要求养殖者按规定使用鱼药;完善了养殖证制度,规定对水域、滩涂利用实施统一规划,在规划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申请养殖证;强化了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设备、设施,做到持证行驶,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渔港建设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