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农村独(双)女困难家庭帮扶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政务信息网 最后更新:2005-10-07 10:34:56 作者: 浏览:1307次
日前,我市出台了农村独(双)女困难家庭帮扶工作意见,对全市近500户农村独(双)女困难户实施重点帮扶。
《意见》规定了奖、优、免、补政策。奖励政策:1、农村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年确保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经费由市、乡两级财政承担;2、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困难户家庭一次性奖励1500元,由市、乡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主动采取绝育措施的双女困难家庭给予适当奖励;3、独(双)女困难户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农村低保对象参合金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解决,其他家庭成员参合金由市计生委从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解决。
优先优惠政策:1、农业部门优先向独(双)女困难家庭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帮助他们进行种、养结构调整;2、林业部门优先向独(双)女困难家庭安排林业扶持项目和资金;3、民政部门在安排救灾款物时,优先照顾独(双)女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提高20%救助金,优先将独(双)女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和信贷政策的独(双)女困难家庭优先办理信贷业务;5、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开展“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等项工作中要优先照顾独(双)女困难家庭;6、教育部门在独(双)女困难家庭学生报考宁国中学、津河中学、河沥中学等普通高中时,分数线下降5分录取;考上全国重点大学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7、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独(双)女困难家庭人员就业。
减免政策:1、从2004年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独(双)女困难家庭子女(已婚嫁除外),及他们的父母或直接抚养人免征农业税;2、教育部门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对独(双)女困难家庭免收杂费,公办普通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适当减免独(双)女困难家庭学生的学杂费;3、公办卫生医疗单位对独(双)女困难家庭成员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10%的常规检查费和10%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在实行儿童计划免疫时,卫生部门减免30%的费用;4、计生部门对独(双)女困难家庭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治疗时减免生殖健康服务检查费,减免50%的治疗费。
补助政策:1、市、乡两级及计生部门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导致困难的家庭,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重点补助和关爱。2、农村独女困难户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女在年满18岁前不幸死亡,夫妻不再生育和领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救助金5000元;二女结扎户一女夭折,夫妻不再生育的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救助金2000元,由市、乡两级财政各承担50%。3、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活动。鼓励民营企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间组织及个人通过各种捐助方式,帮扶独(双)女困难家庭提高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