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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经济环境投诉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宁政[2004]66号 最后更新:2004-11-24 23:18:55 作者: 浏览:4031次

宁政[2004]66号
关于印发宁国市经济环境投诉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宁国市经济环境投诉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市纪检会、人武部。


宁国市经济环境投诉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受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案件管理工作,确保投诉案件快查快结,建立健全投诉案件受理查办机制,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律》、《行政监察法》、《宁国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案件受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原则;
(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原则;
(三)有投必受、有受必复原则;
(四)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原则。

第三条  投诉案件受理的范围: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干扰或破坏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刁难、报复投诉人的;
(四)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效能建设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乱审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六)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市投诉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一些重要典型投诉案件的直接查处;
1、对各局级机关的投诉;
2、对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投诉;
3、上级交办的投诉;
4、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商、港澳台商,城区范围内企业的投诉。
(二)负责协调和督办全市投诉案件工作;
(三)负责全市投诉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  乡镇、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及领导的职责:
(一)直接受理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和群众的投诉;
(二)及时处理上级转办和市投诉中心交办的各类投诉件;
(三)积极配合其他单位要求予以协助的投诉案件调查;
(四)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五)及时收集上报各类投诉信息。
(六)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为投诉案件查办直接责任人,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投诉案件受理的程序:
(一)市投诉中心直接受理的投诉件:
1、经调查无需立案的,口头或书面报市纪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结案;
2、经核实后需要立案的,书面报纪委监察局领导经纪委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作出立案决定后,再移送相关职能室调查处理。
3、应由乡镇、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的投诉件,有关领导或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相关乡镇、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办理。
(二)乡镇、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投诉件:
1、直接受理的投诉件,须追究责任的,经立案处理后,将处理决定报市投诉中心和纪委审理室备案;
2、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市投诉中心,市投诉中心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乡镇或部门。
第七条  投诉案件办理时限: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解决,并答复投诉人;对正在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应及时赶赴现场解决;
(二)情节较为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件应在四个工作日内解决;情节特别复杂的、问题严重或涉及到几个部门的投诉应七个工作日内解决,并答复投诉人。
(三)各项投诉件,承办单位应按限定时间报结,因案情复杂等客观原因,在限定时间内难以查清,应向市投诉中心和投诉人说明理由;
(四)转办的投诉件办结后,在3日内报市投诉中心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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