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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国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012-01-09 08:41:50 作者: 浏览:2522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企业工会:

为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现就建立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

集体协商是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

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的是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等做出具体的规定,用以规范协商双方的行为,使工资集体协商顺利进行,逐步建立企业内部工资决策的制衡机制,保障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2、坚持双方平等、民主、互利的原则;

3、坚持以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为主,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备案的原则;

4、坚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三、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

在协商中,双方必须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根据职工的不同岗位、职位确定相应的工资水平,要使工资能够真正反映职工的实际工作业绩。同时还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其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3、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4、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5、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它福利待遇;

6、工资协议修改、变更条件;

7、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8、工资协议生效起止日期;

9、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工资集体协商是双方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商内容。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条款应符合工资协商的有关规定。

四、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1、根据企业规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每方可设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或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确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3、企业与职工一方代表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员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4、职工首席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本方协商代表推举确定;企业首席代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担任。协商代表以外的专业人士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5、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执行主席。其重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代表享受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工资、奖金、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7、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三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8、协商代表应积极了解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知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五、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1、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准备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意向书后,应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企业或职工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协商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在协商前,职工代表应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意愿和要求,并掌握以下情况:

(1)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3)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及最低工资标准;

(5)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6)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率税、资本收益率;

(7)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各类企业)

(8)上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代表不得担任书记员。

5、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过程,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

六、工资协议

1、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协议。

2、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过半数通过时,职工方应要求企业方重新协商。

3、协议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4、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七日内由双方或一方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工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工资管理部门对工资协议的修改意见,用书面形式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报审。工资协议报出十五日内,协议双方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工资管理部门的通知的,视为有效合同。

6、对经审查通过的工资协议,协商双方应于五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7、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原工资协议的执行或导致工资协议不能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资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修改、变更后的工资协议须在七日内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工资管理部门审查。解除工资协议应在七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工资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8、工资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工资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工资协议即行终止。企业和职工一方均可再原工资协议满前六十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意向书,进行新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原工资协议期满,新工资协议尚未生效期间,原工资协议继续有效。

七、争议处理

1、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工资管理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工资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职工方代表、企业方的代表共同调解,因特殊原因须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宁国市总工会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国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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