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合同修正五大“霸王条款”
来源:商报 最后更新:2004-11-09 16:19:47 作者: 浏览:916次
近日下午,市工商局、市旅游局联合召开发布会,宣布《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从12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记者注意到,该示范文本修改了前不久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开点评旅游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重新做出了细致的规范。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告诉记者,目前各旅行社向旅游消费者提供的都是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在拟定时没有征询消费者的意见,也没留有与消费者协商的余地,其内容偏重于保护旅行社的利益,有些方面的规定明显不公平、不合法。去年全市消协系统受理的旅游合同纠纷占16.2%;今年截至目前则达到近30%,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旅游中的虚假广告、合同违约、购物欺诈、组团混乱等都是消费者集中投诉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在新出台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对市消费者协会公开点评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修订,如针对“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一条,新示范文本中规定: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针对当前旅游投诉热点,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在填写旅游线路的同时,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在主要旅游景点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实际游览时间未达到约定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就行程中购物的最高次数做出事先明确,并注明购物场所的主要经营品种,以便于旅游者监督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