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农地转用计划划出红线 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最后更新:2004-11-08 09:36:08 作者: 浏览:1255次
日前,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相对于1999年下发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号令】,新修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范围,
突出体现了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其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是对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分类设置和下达,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和对计划执行实行考核机制三方面。
据了解,过去,在计划管理中农用地转用指标没有分类,容易出现地方建设项目挤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难以控制的现象。为此,新修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提出,将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两类。并规定,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和由省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给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使用。其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有利于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实现土地利用计划对用地结构调整的调控作用,同时避免地方建设项目挤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以前在不少地方,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计划的权威性难以体现。新修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特别强调,要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该《办法》规定,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同时明确规定,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要减少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
为防止土地计划在执行中打折扣,该《办法》提出,建立考核机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明确要求,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根据考核情况,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此外,新《办法》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总量。还规定,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计划时,应将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单列。
据悉,新修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8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