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于11月4日晚公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由央行协同财政部、银监会以及证监会四部委联合制定,旨在以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来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化解金融风险,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提醒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意见》所涉及的个人债券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主要针对停业整顿、撤销的金融机构和托管经营后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而言,但明确指出并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
《意见》对于收购的范围、其他债权处理原则、债券的计算标准、收购工作程序以及收购资金的筹集、各方的责任均作以详细的说明。
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所形成的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国家将全额收购;而对2004年9月30日前形成的其它个人债权,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九折收购。
《意见》明确了中央政府将对所需收购的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款项全部负责。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
根据《意见》,收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额度,应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前由监管部门测算,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初步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各部门的分工如下: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对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的决定,并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地方人民政府则一方面要配合清算组做好债权登记,负责个人债权的甄别工作;另一方面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保持社会稳定;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再贷款及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对在债权甄别、确认工作中出现的骗取收购资金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另外,对于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
股票质押贷款放开 券商融资渠道再宽
国际金融报记者 周宏 发自上海
当股市还在上下逡巡的时候,国九条的落实脚步却在不断加快。
11月4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布由三个部门共同修订完成的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国九条落实再度迈出实质性步骤。
新版管理办法发布后,2000年2月2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六大变化
据分析,相对于2000年2月2日的旧版办法,经修订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六大不同。
首先,质押标的有所放宽。旧办法的质物限制为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新办法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为质押标的。第二,质押期限有所放宽。旧办法的贷款期限最长为半年,而新办法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第三,质押利率不再做明确限制。第四,借款人资格条件有所放宽。新办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要求。同时,借款人不再要求必须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第五,贷款人范围有所扩大。新办法要求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而旧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第六,新的管理办法取消了主办行制度。不再要求证券公司与贷款的商业银行自行建立主办行关系,也不再限制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落实国九条
对于新的券商股票贷款办法,证券公司普遍持欢迎态度。但同时,部分业内人士也认为该办法利好作用有限,难以充当证券公司未来融资的主要渠道。
国泰君安梁静认为,从已经发布的条款看,修订的条款主要集中在贷款质物、期限、借款人、贷款人条件等方面,基本在业内预料之中。但在具体的条款设定上,距离市场之前的预期有些差别。比如,此前业内传说贷款质押标的可能包括更多内容,借款人范围上可能有更大范围扩大都没有完全如愿。而质押比率仍限制在60%以下。因此,他的总体判断是本次办法对券商融资有利好作用,但利好有限。
海通证券有关研究员也表示,根据国九条中的表述,“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此前业内普遍预期,在质押标的上可能有超乎股票的品种加入,比如企业债、法人股等,但现在来看,并不是这样。但他表示,该项办法的颁布是国九条内容的具体落实,从政策不断落实的角度看,确属利好。
相关链接
据悉,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内容包括总则;贷款人、借款人;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贷款程序;贷款风险控制;质物的保管和处分;罚则;附则8个方面。
该办法所称的股票质押贷款,仍只限于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而个人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的证券不在办法规范之列。
(2004年11月05日 第一版)